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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孔子的精神追求也就昭白于世了,所谓志士仁人,有杀身以成仁,而无求生以害仁的思想境界与行为准则因而得到了文化的皈依与历史的解读。
……中国人认为真理是在历史的过程里显现,必须在历史的过程中去追寻和求证,也必须在我们每个个人的日常生活里去体验和实践的。……故人物之生化也,谁与判然使一人之识亘古而为一人?谁与判然[使一物之命]亘古而为一物?(《周易外传》卷六) 总之,世界自身的永恒运动、创新、变化、发展,自我更新,自我否定,日生日成,日新其德,革故鼎新,除旧布新,是中国文化的主调。
以天、天命、天道为背景,中国哲人有神圣、高远且强烈的终极关切、理想境界、形上追求、精神信念,同时又有现实关怀,力图把理想在社会大群生活和现世人生中实现出来,其内圣与外王是打通的。我的看法恰恰相反,中国有自己的语言学与语言哲学的传统。儒家主张明德慎罚、德主刑辅、一断于法、赏当其功,刑当其罪、执法必信,司法必平等公平原则。中国文化甚至主张人性、物性中均有神性,人必须尊重人、物(乃至草木、鸟兽、瓦石),乃至尽心——知性——知天,存心——养性——事天。人生理想论讨论的是仁、兼爱、无为、有为、诚及与天为一、与理为一、明心、践形等。
百年来,凡讨论中国哲学史,必先涉及关于哲学的定义。内在超越的精神是中国传统哲学在面对超越性与内在性问题时展现出来的共同精神。[⑦]在二程看来,事功只是政治的末而非本,政治人物应当首先在于抓住其本,外在的功业并非完全为二程所排斥,但历史上的君主、臣子在动机上的私心杂念已经破坏了为君尽君道,为臣尽臣道,过此则无理[⑧]的根本原则,因此,为政者的政治行为必须与天理合一。
二程说:天下只是一个理,故推至四海而准,须是质诸天地,考诸三王不易之理。霸道是纯粹争权夺利、以自私用智作为工具的政治权谋。[33](北宋)程颢、程颐著,王孝鱼点校:《二程集》,第122页。二程认为,秦汉之后的历史与三代圣人之治相比,只是架漏牵补度日。
[12]正是看到了王安石新学的巨大影响和危害,所以二程认定这种危害超过了佛老之学,他们认为,今日的大患是介甫之学,所以要想在现实条件下建立一个合理的政治生态环境,必须先整介甫之学。虽然二程对三代也加以赞美和认同,但对他们而言只是儒家传统思维的一贯方式而已,谁都不可能将以往的儒家传统,特别是包括孔子在内的理想视域彻底否定掉。
程颢说:先王之世,以道治天下,后世只是以法把持天下。[18](北宋)程颢、程颐著,王孝鱼点校:《二程集》,第390页。程颐说:变革,事之大也。而此时政权内部潜藏的问题也开始暴露。
孔子认为,政治是不能脱离道德的,脱离了道德的政治也就不复为政治了这一点承蒙匿名评审者提示,特此致谢。他认为现在妄称自己有几百岁的张惠真,就是当年那种「夜聚晓散妖妄之人」,他夜聚民众一定会引起社会秩序的动荡不安。使后世不知其详而徒闻其名,凡民夜相过者辄杀之可乎?」 68 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北京:中华书局,1987),卷394,元佑二年(1087)正月辛卯。
看来,明代这种打劫乘客的事情很多,陆深,《俨山集·监察御史郑公墓志铭》(影印四库全书本,第1268册),也记载郑洛书处理过的一个案子,「有怀金渡海者,舟人沈之,其家不知也,旬日告发,(郑洛书)乃尽呼舟人,其一已移之他渡,即令解其首帕,密遣示其妻问金,妻果以金至,因乃伏」,卷74,页4。6 张燕瑾、弥松颐校注本,《十五贯》(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3)。
宋太祖时追加十七、十八两日,成「五夜灯」。为从者,改发回城,给大小伯克及力能管束之回子为奴」。
26 张宁,《方洲集·汀州府行六县榜》(影印四库全书本,第1247册),卷2,页208。《通制条格·杂令》,卷27,记载至元七年太原路禁止嫁女娶妻时夜晚宴饮,「今后会亲,止许白日至禁钟」,原因是「其中引惹斗讼,不惟耗费」。32 《警世通言》,卷12,149。前面我们提到,在《周礼·秋官司寇·司寤氏》中,古代人曾经想像,周代即有司寤氏这样的官员「掌夜时,以星分夜,以诏夜士夜禁,御晨行者,禁宵行者、夜游者」【62】,并根据「日出而作,日入而息」这样的传统作息时间表安排生活秩序。此处转引自王起等编,《中国戏曲选》下册(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98),905。不过,这种过分严厉的措施有时也破坏了生活秩序,而那些害怕连累自己的官员的刻意求索,也使得人人自危,所以,有人也建议,「必夜聚晓散十人以上逾旬不罢者」才算犯罪,才使得民众稍稍安定,见李之仪,《姑溪居士后集》(影印四库全书本,第1120册),卷19,〈故朝请郎直秘阁淮南江浙荆湖制置发运副使赠徽猷阁待制胡公行状〉。
明代的张宁在管理汀州府的时候,曾经发布榜文,周知乡里,其中就痛斥当地所谓的「十兄弟」,说这些「游手好闲,不务生业,专一结交无赖之徒」,「日逐轮办饮食,在於街坊,恣肆沈酣」,特别是到了夜里,仍然不散,「因为奸淫、赌博,哄骗钱财,衷恶怀奸,不可胜道」【26】。73 关於近代电灯的发明和引进对城市生活的影响,可以叁看熊月之,〈灯烛之情:从油灯、蜡烛当电灯〉,收入熊秉真编,《睹物思人》(台北:麦田出版,2003),183~206。
「月黑风高」,让人联想到的就是「杀人放火」。……三四群聚,扇诱客官,日饮夜宿,……都城之下,十室而九,各路郡邑,争相效仿」,可见这种大异於乡村秩序的都市生活风气已经广泛传播,这种风气在严重地侵蚀着传统社会的基础【71】。
又叁看明·倪岳,《青溪漫稿·奏议·祀典三》(影印四库全书本,第1251册),卷11,页119。又,同上书附录〈弘治十年奏定「真犯杂犯死罪」〉中也有对於「犯夜拒捕及打夺」的严厉规定,290。
按照《唐律疏议》和《宋刑统》的规定,昼漏尽为夜,夜漏尽为昼,一天被分为白天与黑夜两半,到了夜里,不可在城内随意行走,在闭门鼓后,除了「公事急速及吉凶疾病之类」,凡是夜行者都算是犯夜,「诸犯夜者,笞二十」。宋代的易祓在《周官总义》卷第二十三中解释「司寤氏」的时候就说,「此谓施於国中者,日出而作,群动皆起,日入而息,群动皆止。47 (台大原文件就缺) 48 (台大原文件就缺) 49 《明史·外国传七》(北京:中华书局,1984),卷326,8460。各府州县,非告白昼杀人,则诉黑夜劫夺,盗贼无处无之。
聚众赌博,入室偷盗,越轨淫乱,越狱逃逸,这些并非光天化日之下良民可以公开从事的活动,当然都是在黑夜中坏人做的勾当。明代的这类故事很多很多,我们从小说与历史中找一些可资对照的例子。
如此防闲日久,彼不得动手,或稍敛盗心亦未可定。不过到了明代中叶以后,随着商业的发达,这种传统的生活秩序在城市生活新方式的影响下渐渐瓦解,因此,仍然坚持乡村生活传统的地方官员,怀着恢复古代生活的理想,常常要为这种时间秩序制定种种措施,清代的于成龙曾经提到,除了要在乡间建立保甲制度外,还要「立禁止夜行木牌,时刻叮咛各处甲长,大家堤防,看明这一村的出路去路。
而夜行之禁更细,以「门前可缓,宅后为急」。又如《隔帘花影》第二回〈寡妇避兵抛弃城居投野处,恶奴欺主勾通外贼劫家财〉中说全福和李小溪专等三更时分去打劫,「来到刘家庄,先把场围一垛杆草点起,跳过墙去,烧起后面屋檐来」,这种半夜杀人放火的事情在明代也是很常见的。
67 明人所编《书经大全·梓材》(影印四库全书本),「亦当时之法,有群聚饮酒谋为大奸者,其详不可得而闻矣。因此对於异端宗教,官方和士人历数它的罪名,常常就是「夜聚晓散」【50】。28 明·刘宗周,《刘蕺山集·与张太符太守》(影印四库全书本,第1294册),卷6,页403。卷三〈段宰妾〉中说到段宰的小妾莺莺之亡夫,一个死鬼来寻妻,段宰「疑其窜,自篝火追至厅厢,但闻有声极响,灯即灭,妾遣婢出视,七窍皆流血,外户钥戽如故,竟不知何怪」。
法国学者Yves-Marie Berce在讨论宗教集会时说,「祭祀典礼与叛乱骚动的相伴相生,在历史上是常见的事情,……冲动与欢乐互相置换的事件屡见不鲜,这是民俗、社会与历史学家们应当研究的事情。在这三天里面,人们可以尽情玩耍,平时需要收敛的不需要收敛,平时需要掩饰的不需要掩饰,据一些文献记载,在这个不眠之夜里,官府还会出钱犒劳助兴舞队和商贾买卖,「妓女群坐喧哗,勾引风流子弟买笑追欢」,而「公子王孙、五陵年少,更以纱笼喝道,将带佳人美女,遍地游赏」【55】,当然,这样的不宵禁夜,除了上元还有中秋,「此夜天街买卖,直至五鼓,玩月游人,婆娑於市,至晓不绝。
因为人鬼殊途,阴阳悬隔,所以人们在白天活动,而鬼怪在夜间出没。就算主人心里明白来者并不是有意侵犯,而有意地杀伤了来者,在法律上也要「减斗杀伤二等」【9】。
35 刘随,〈上仁宗乞禁夜聚晓散及造仪仗祀神〉、〈上仁宗乞逐去妖人张惠真〉,收入宋·赵汝愚编,北京大学中古史中心点校,《宋朝诸臣奏议》(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9),卷98,1057~1058。7 《周礼·秋官司寇》,《十三经注疏》影印本《周礼注疏》(北京:中华书局,1979),卷36,页885。